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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蒋古荣与现东方软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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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古荣,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被执行人西安东方软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法定代理人孙淑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东方软木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225000元。现已被申请执行人蒋古荣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提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罗娟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