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兴工路。法定代表人:封太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顺绪,董事长。被执行人:运城市鑫佰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运城市红旗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新安,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红旗西街**iv> 法定代表人:李晋学,局长。
陕西秦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运城市鑫佰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秦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运城市鑫佰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城市交通运输局支付劳务费2451486元及案件受理费264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运城市鑫佰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城市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运城市鑫佰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城市交通运输局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运城市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劳务费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