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卫生,男。申请人王换芹,女。被执行人王新任,男。被执行人郝现青,女。
李卫生、王换芹与王新任、郝现青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卫生、王换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任、郝现青支付人民币27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任、郝现青履行了给付申请人李卫生、王换芹本金及利息共计37310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