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永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艾秀兰,女,汉族。
丁永华与艾秀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永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艾秀兰无业,居住在西安市建四公司家属院车棚旁平房,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丁永华无业,生活十分困难,鉴于上述情况,依据省政法委、省高院、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丁永华予以适当救助,案结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