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女。被执行人李某丙,女。被执行人李某丁,女。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甲已支付给三被执行人房屋补偿款各65000元,而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幢×号房屋的权属办理在李某甲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