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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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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女。被执行人李某丙,女。被执行人李某丁,女。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甲已支付给三被执行人房屋补偿款各65000元,而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幢×号房屋的权属办理在李某甲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