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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崔连洲与李长友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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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连洲。被执行人李长友。

崔连洲与李长友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长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崔连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长友支付38010.84元赔偿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连洲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