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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国兵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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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国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

刘国兵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有未偿款项,本院依法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