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熊银磊与被执行人王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4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银磊。被执行人王宏。

申请执行人熊银磊与被执行人王宏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88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宏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熊银磊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银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886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