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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马晓荣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复核裁定书

(2012)甘刑二复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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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马晓荣,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荣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晓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马晓荣与他人于2009年6月预谋运输毒品,后驾驶起亚越野车到云南大理。2009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晓荣与他人驾车来到云南省大理市开发区银都宾馆附近,购得毒品后返回大理市锦宏宾馆306房间。当晚21时许被告人马晓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起亚越野车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7块,净重5800.7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卫某某证言,2009年4月底,有三个男人拿一个“唐某某”身份证以168000元在兰州悦丰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其中一个姓马的事后经常打电话骚扰她,所以印象特别深。后经混合辨认确认马晓荣就是自称姓马,并购车的三人中的一个。2、张某某证言,2009年7月底公安人员在锦宏宾馆抓了一个人,因其白天在外打工,服务员对住宿人员未登记,抓人时其在现场。后经混合辨认确认马晓荣就是在宾馆306房间住宿后被公安人员抓走的人。3、提取笔录及扣押笔录证实,2009年7月29日晚上10时20分,公安人员在大理市锦宏酒店306房间抓获被告人马晓荣,并从其裤子口袋提取表面用白色胶带粘贴,并写有“马晓荣”字样带防盗锁的汽车钥匙一把;从其衣服口袋提取马晓荣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各一张、马晓荣临时身份证一张;诺基亚蓝色手机一部,诺基亚黑色手机一部;从其身上提取到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5张,共计2500元;在马晓荣的指认下,提取到马晓荣停放的黑色起亚汽车一辆;在后备箱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块、从后备箱备胎壳左侧夹层内查获块状毒品可疑物6块、从后备箱备胎壳右侧夹层内查获块状毒品可疑物7块,共计17块均予以扣押。4、理化检验鉴定及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对查获的17块毒品可疑物送检称量:(1)装在蓝色环保袋内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39.7克、329.7克;(2)装在黄色环保袋内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41克、348.4克;(3)装在固定备胎左侧夹层内的六块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41.7克、339.2克、341.3克、341.1克、341.7克、342.2克;(4)装在固定备胎右侧夹层内的七块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43.9克、341.4克、344.1克、341.1克、340.2克、341.1克、342.9克;经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将检材根据外观颜色、性状相同程度分为三类分别取样进行定量分析,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0.41%、61.13%、56.88%。5、电话详单证实,尾号为7243手机与马晓荣所持手机、马晓荣供述的马某某所持手机于2009年6月18日至7月29日相互多次通话。6、被告人马晓荣供述,在他被抓捕的一个多月前,马某某找他一起去云南。之后马青华从兰州小西湖立交桥下停车场内开一辆黑色起亚车和他一起到云南大理,先在大理古城住了十几天,后又住在云南大理市开发区锦宏宾馆。2009年7月29日14点多,马某某让他陪着开车去拉点“东西”(指毒品海洛因),在大理开发区银都宾馆附近马路边停下车后,马某某让他在车上等,自己去找一个叫马力的人拿“东西”。20分钟后,马某某背着一黑色双肩包来到车上,叫他开车到洱海边没人的地方停下,马某某让他下车放风,自己在车上藏“东西”。大约过了50分钟左右藏好“东西”后,马某某开车往锦宏宾馆走。快到宾馆时马某某让他把车停到锦宏宾馆旁边的长宏宾馆停车场,然后一起到锦宏宾馆306房间。马某某把车钥匙留给他,并给他5000元钱和一部手机后就走了。晚上9点多其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荣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均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18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晓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瑗代理审判员:王占强代理审判员:田亮

书记员: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