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文心,男,1964年11月5日生。2003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云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文心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文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文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文心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瑗代理审判员:张锡红代理审判员:郑跃魁
书记员:张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