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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宋安新与武汉市江汉食品贸易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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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安新,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食品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庆堂,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宋安新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食品贸易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汉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食品贸易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审判员:周玉华审判员:王瑞生

书记员: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