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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张朝平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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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邓忠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朝平,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冬妮,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朝平、李冬妮、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26700.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给付诉讼费用7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朝平、李冬妮、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94元。但被执行人张朝平、李冬妮、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朝平、李冬妮、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74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李德清审判员:齐贵元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