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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王维骞与武汉安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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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维骞,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安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安友,总经理。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安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安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安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王爱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