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陈瓯鹏、谢赛珍。被执行人郑永巧。被执行人郑玲玲。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5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永巧、郑玲玲于2012年7月5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58044元。201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永人口计征字(2012)第06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判长:陈群雾审判员:刘良海代理审判员:胡朝俊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