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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2

永嘉县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2012)温永行审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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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周伟。委托代理人刘纪德。被执行人金国瑞。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浙永卫医罚(2012)1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7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金国瑞于2012年7月19日履行缴纳罚款12000元。2012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浙永卫医罚(2012)1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浙永卫医罚(2012)1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即罚款12000元。

审判长:陈群雾审判员:刘良海代理审判员:胡朝俊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