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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2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1)

(2012)温永行审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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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谢国强、金妍妍。被执行人周海星。被执行人周丽亚。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4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0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周海星、周丽亚(周丽娃)于2012年7月29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83972元。2012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陈群雾审判员:刘良海代理审判员:胡朝俊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