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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陈建良诉被告蒋成恒、李磊、翁志明、王维中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丛民初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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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建良。委托代理人史明杰。被告蒋成恒。被告李磊。被告翁志明。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中。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良诉被告蒋成恒、李磊、翁志明、王维中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良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

审判长:张媛审判员:王红人民陪审员:薛涛

书记员:宋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