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良。委托代理人史明杰。被告蒋成恒。被告李磊。被告翁志明。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中。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良诉被告蒋成恒、李磊、翁志明、王维中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良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
审判长:张媛审判员:王红人民陪审员:薛涛
书记员:宋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