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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2

申诉人与被上诉人拆迁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2)承行终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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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梅,兴隆县人,住兴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高春青,职务局长。第三人兴隆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朋,总理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香梅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拆迁裁决违法并撤销该裁决无具体的事实根据。上诉人李香梅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鸣春审判员:刘松平审判员:李奇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