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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攰某某、黄某某反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承刑终字第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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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国华,196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村主任,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2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景财,195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村书记。2012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振文,1949年8月14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村会计,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2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国华、黄景财撤回上诉。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小雁审判员:王芳审判员:赵辉

书记员:张丽娜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