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2012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8月26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双桥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承德市某某网站跳蚤市场发布可以制作假证件以及假号牌的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需要制作假证件的人将相关信息通过电脑发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再把这些信息通过电脑发给北京做假证的上家。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北京上家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卖给需要办假证的人,从中挣取差额。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份以来,周某某在承德市某某网站跳蚤市场发布可以制作假证件以及假号牌的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需要制作假证件的人将相关信息通过QQ发给周某某并谈好价钱,周某某再把这些信息利用网络发给北京做假证的上家,等假证件做好邮寄给周某某,周某某交给买家,向买家收取费用,从中挣取差额。周某某伪造并贩卖高校毕业证书约二十个、营业执照一个、身份证四个、货运从业资格证二个、汽车牌照四副、离婚证一个,一般每个收取人民币200元到400元不等,每个能挣取差额80元左右。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资料,证实2012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扣押钢印模子、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已发还于思文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周某某伪造的证件、钢印模子图示概览。3、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2年3月17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证实本案中涉及的上线嫌疑人及假证件的买方公安机关正在查找,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中。4、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多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周某某上诉主要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于2011年6月份以来,在承德市某某网站跳蚤市场发布可以制作假证件以及假号牌的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需要制作假证件的人将相关信息通过电脑发给周某某,周某某再把这些信息通过电脑发给北京做假证的上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卖给需要办假证的人,从中挣取差额的全案事实情节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原判决认定周某某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中无变造的行为、也未有国家机关公文,罪名有误,没有准确的选择本案犯罪事实应当适用的罪名,予以更正。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考虑了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周某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6日扣除,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浩东审判员:赵辉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董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