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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睎青元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知刑终1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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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地在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2012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某甲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海蓉审判员:李晓刚代理审判员:曹治华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