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被告周某。被告胡某。
一、解除对被告周某、胡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邓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之宁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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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被告周某。被告胡某。
一、解除对被告周某、胡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邓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之宁
书记员:吴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