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钟建武 犯 贩卖毒品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建武,外号阿肚、大肚,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区渔村东二巷54号。因本案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建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钟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建武利用自己的手提机(号码为13*********)作为贩卖毒品联络工具,在2012年4月初至9月3日期间,分别在汕尾市区某某酒店、汕尾市区渔村一个游戏机室、汕尾市区二马路等地,先后贩卖毒品冰毒给黄某升三次三小包,共得款人民币15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某1二次二小包,共得款人民币150元。2012年9月3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钟建武在汕尾市区渔村一个游戏机室贩卖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钟建武供述,供认他利用手提机(号码为13*********)作为贩卖毒品联络工具,在2012年4月初至9月3日期间,分别在汕尾市区某某酒店、汕尾市区渔村一个游戏机室、汕尾市区二马路等地,先后贩卖毒品冰毒给黄某升三次三小包,得款15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某1二次二小包,得款150元。2012年9月3日晚上11时左右,他在汕尾市区渔村一个游戏机室贩卖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手机1部。2、证人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2012年7月中旬开始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是向汕尾城区一名外号叫阿肚的中年男子购买的,阿肚原名叫钟建武,是贩卖毒品的毒贩,经常在汕尾市区渔村的游戏机室内贩卖冰毒,阿肚的电话号码是13*********,每次购买冰毒他都先打电话给阿肚,然后拿钱到汕尾市区渔村的一间游戏机室内向阿肚买冰毒。他共向阿肚购买了三次冰毒,2012年7月底一天晚上约8时,他打电话给阿肚说要购买冰毒,双方约在渔村的游戏机室内交易,他给了阿肚50元,阿肚给他一小包用塑料袋包着的冰毒(约0.1克);同年8月初一天晚上7时多,在渔村的游戏机室内,他向阿肚购买了100元冰毒(约0.3克);最后一次向阿肚购买冰毒是同年9月3日晚上10时左右,他用号码132*********的手机拨打阿肚号码13*********的手机,说要买100元冰毒,阿肚叫他到渔村的游戏机室内等他,他走进游戏室后就和阿肚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阿肚就是被告人钟建武,是贩卖毒品冰毒给他的人。3、证人黄某升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初的一天,苏某斌带他到汕尾市区某宾馆的一个房间,向一名30岁左右叫大肚的男子购买了50元的冰毒;同年4月的一天,他和苏某斌在某某大厦的旁边向大肚购买了50元的冰毒;同年6月的一天,他和苏某斌在二马路边又向大肚购买了50元的冰毒,同年9月3日晚上约9时,他约大肚在汕尾市区某某发廊见面准备要买50元冰毒时,他被现场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大肚就是被告人钟建武,是贩卖毒品冰毒给他的人。4、《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码13*********、132*********的通话情况。5、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钟建武身上缴获诺基亚牌手机1部,手机号码为13*********。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建武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建武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钟建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建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小武代理审判员:郑淑卿人民陪审员:胡小军

书记员:张焕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