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邦国,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鄄城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窦红云,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执行,201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窦红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窦红云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窦红云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信用社的存款1228.15元(帐号:917080100010100563513)和36571.71元(账号:62×××99),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存款10131.22元(帐号:62×××36)和9447.92元(账号:62×××16)。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窦红云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信用社的存款1228.15元(帐号:917080100010100563513)和存款36571.71元(账号:62×××99)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窦红云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存款10131.22元(帐号:62×××36)和存款9447.92元(账号:62×××16)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李玉景申请执行人付邦国,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鄄城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鄄城县鄄城镇肖宁街5号。被执行人窦红云,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农业发展银行家属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执行,201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窦红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窦红云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有存款10131.22元(帐号:62×××36)和9447.92元(账号:62×××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窦红云在鄄城县联社营业部的存款(帐号:62×××36、62×××1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军执行员李长跃执行员马海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