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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海军、李秀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鄄执字第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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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秀燕,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福生,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周永刚,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发金,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一各,男,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瑞银,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冻结被执行人周永刚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集信用社(账号:917080900011103782749)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合审判员:马海涛审判员:徐淑平

书记员:汤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