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保安,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下岗职工,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镇东关行政村东关村瑞祥巷8号,现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庆华,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一、查封将被执行人刘庆华所有的座落于鄄城县阳光嘉苑10栋1号三层连排别墅楼(面积226.58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庆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