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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苏本章、秦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0)鄄执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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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苏本章,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劳动局干部,住。被执行人秦海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民政局干部,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鄄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秦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海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执行人秦海军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10000元。(账号:16×××2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合

书记员:马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