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林春梅,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鄄城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春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执行人林春梅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20000元。(账号:16×××1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合
书记员:马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