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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曹辉、李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鄄执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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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辉,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建设银行干部,住。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建设银行干部,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庆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20000元。(账号:23×××4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合

书记员:马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