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辉,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建设银行干部,住。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建设银行干部,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庆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20000元。(账号:23×××4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合
书记员:马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