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艳平,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交通局干部,住。被执行人董景法,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中兴信用社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卫林,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中兴信用社职工,住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董景法位于鄄城县××××段路东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码:鄄国用(2005)第0217号】。2013年6月8日申请人宋艳平(身份证号)以82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景法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南段路东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码:鄄国用(2005)第0217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董景法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南段路东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码:鄄国用(2005)第0217号】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宋艳平所有;三、买受人宋艳平可持本裁定书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玉景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0)鄄执字第99-3号申请人刘保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巨野县东关行政村。被执行人郭振洲,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鄄城县西双庙庙信用社工作人员,住富春乡赵仟庄。被执行人冯兆修,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西冯庄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鄄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3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振洲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的股金26000元。2012年5月31日徐从玉(身份证号372926196501020276)以26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的股金26000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从玉所有。二、买受人徐从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