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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付兆彩、马爱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鄄执字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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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兆彩,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房地产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爱国,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法标,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相河,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划拨被执行人马爱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津东支行的存款54000元(账号:43×××82)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15×××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军执行员李长跃执行员马海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