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卫平,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同河,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诚宏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陈亚鹏,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化工系副教授,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亚鹏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工资收入帐户(账号:43×××75)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陈亚鹏工资收入7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15×××30)。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亚鹏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工资收入帐户(账号:43×××75),冻结至12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效革审判员:赵军审判员:李长跃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