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先强,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申请执行人付先来,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被执行人付先富,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先强、付先来与被执行人付先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