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甲。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012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温某甲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因琐事被本村村民雒小平殴打后,要求雒小平给自己个说话。等到30日晚9时也没有等到雒小平来自己家中,便拿着钢管和老婆李满清一起来到雒小平家,结果雒小平不在家里,被告人温某甲就对雒小平家的窗玻璃和晋J×××**号别克车进行打砸,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财物价格为5818元。现民事部分已协商处理。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受害方王凤娥、雒小平的陈述;李满清、高小梅、贺娥娥等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文书及被损坏财物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甲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