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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雷某与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西民一初字第14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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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雷某。被告梁某。

解除对被告梁某名下价值60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志刚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