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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井某某与侯海乾、王春花、张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澄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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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井某某,女。被执行人侯海乾(侯海全),男。被执行人王春花,女。被执行人张军,男。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6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