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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啟明与王本证、周孟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法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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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啟明。被执行人:王本证。被执行人:周孟菊。

申请执行人刘啟明与被执行人王本证、周孟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孟菊在银行有存款,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在银行的存款,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