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波(别名陈美波),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06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波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波撤回上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06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江审判员:朱敏代理审判员:姚一鸣
书记员:张文君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