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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湖德刑初字第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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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1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06年至2009年间,未经依法批准,以借款、投资及资金周转等名义,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等方法,向金英杰、庄雅鹤等24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742万余元,约定月息2至5分不等,后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已归还部分款项。具体分述如下:1.2006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刘某存款7万元。2.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李建林存款100万元。3.200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胡茂芬存款10万元。4.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杨勤存款10万元。5.2008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张爱萍存款6万元。6.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金英杰存款600万元。7.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纪彩凤存款5万元。8.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沈小根存款200万元。9.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符连美存款10万元。10.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沈荣明存款5万元。11.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胡水仙存款18.5万元。12.200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庄雅鹤存款147万元。13.200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沈如永存款60万元。14.2009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王爱萍存款16万元。15.200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李伟荣存款60万元。16.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姚子根存款4万元。17.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徐惠芳存款5万元。18.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庄老虎存款50万元。19.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谢才娜存款150万元。20.200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俞有琴存款187.25万元。21.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李文华存款15万元。22.200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陈瑞祥存款40万元。23.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俞培根存款15万元。24.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胡斌存款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借条、借款协议书、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兰人民陪审员:刘素芬人民陪审员:姚亚萍

代书记员:张文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