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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文刑初字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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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女,1955年7月1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有限公司、安阳安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宏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百得置业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名义,以高息方式,向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钱某某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1350000元,实收金额为1350000元,损失金额为1163300元;为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有限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250000元,实收金额为195000元,损失金额为195000元;为安阳安然新能源有限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280000元,实收金额为279000元,损失金额为213000元;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20000元,实收金额为20000元,损失金额为15600元;为河南宏迅置业有限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450000元,实收金额为365100元,损失金额为323100元;为河南百得置业有限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260000元,实收金额为236600元,损失金额为236600元。以上共计为上述六公司集资所涉及安阳地区集资群众总申报票面金额为2610000元,损失金额为214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钱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3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并跟随王某去安徽威龙公司进行考察。后王某让其按月息6分吸收存款,每1万元给其12个返点。2011年4月初,其开始介绍群众往安徽威龙农业公司存款。前期所收58万余元集资款均以现金方式交给王某,后其通过高新文给冯军生40余万元,给侯美廷60余万元,总共集资大约160余万元。每1万元前期其给群众6个返点,后提高到10个点。合同和收据有时是一人一份,有时是几人合着一份。2011年5月份,其通过张继红认识张某某,后张某某带领其去河北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公司考察后其介绍群众向公司存钱。每1万元票面金额其收群众7700或7800元,交给张某某7500元,其自己得2、300元。其通过张某某存款大约130余万元。2011年,张某甲让其以月息3分,12个返点为条件,给河南宏迅置业有限公司介绍存款。其单位员工将集资款给其,其将款给张某甲或张某,由她二人给出具相关手续,其在收群众存款时先行支付三个月即900元利息,再给群众11个返点,每1万元其得1个返点的好处。2010年12月份,其在河南百得公司存款得息。期间,其向学校同事介绍百得公司情况,后李某某通过其在百得公司存款,每1万元其得1个返点好处。其收群众集资款后通过侯美廷交给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通过张某交给安然新能源公司集资存款得息。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爱人钱某某为安徽威龙公司集资100余万元。平时其见集资群众到家找钱某某,钱某某将集资款交给王某后,由王某给钱某某开具收据及合同,再由钱某某将手续交给集资群众。其听说钱某某给威龙公司介绍集资得到10余万元的好处费,但该款又都投入到公司集资。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得知安然新能源公司能存款得息,其就在该公司存款50000元。一段时间后的一天,钱某某询问其得知在该公司存款得息的事情后,让其和她一起去该公司存款。4、证人刘某、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安某某等集资群众证实,通过钱某某以月息4-6分利息向安徽威龙、邯郸中亚等公司存款得息的事实及相关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据。5、证人程某某、华某某、范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集资群众证实,通过钱某某以月息3分向河南宏迅置业公司存款得息的事实及相关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据。6、证人李某某证实,通过钱某某以月息3分利息向河南百得公司存款得息的事实及相关合同和收款收据。7、被告人钱某某介绍存款涉及六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出具的未同意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公司、安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明。8、邯郸中亚碳酸钙公司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单、安阳安然新能源公司营业执照、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公安机关出具的,经查钱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的上线王某、冯军生等人在逃,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公司、安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河北邯郸中亚碳酸钙公司仍在正常建设中,河北警方尚未立案,公司法人朱自恩电话承诺还款的情况说明及钱某某于2011年10月14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在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彭某某集资款中,对彭某某50000元集资款重复计算,故在认定被告人钱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中应扣除5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集资款数额中,有其本人和其女儿陈某的集资款100000元;指控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吸收集资款数额中,有其本人及其女儿陈某的集资款30000元;指控为安然新能源公司吸收集资款中,有其女儿陈某集资款30000元,故上述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女儿陈某的集资数额应从认定被告人钱某某吸收数额中扣除。被告人钱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非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书审判员:胡科人民陪审员:晁顺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