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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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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祖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飞。被告林国祥,

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幼平

书记员:高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