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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鸿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龙商初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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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祖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招亮,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苏建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志鸿,

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永丰大厦。(公民身份号码:××96408011016)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志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瑜群

书记员: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