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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连正锋、祝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乐虹商初字第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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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告:连正锋。被告:祝丽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连正锋、祝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郑丽微

代书记员:游西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