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责人:任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子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美华。被告:叶美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诉被告叶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计38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3元,合计6552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素平
代书记员: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