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何望、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拱商初字第15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责人:王炳明。委托代理人:马洪岩。被告:何望。被告: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文琴。委托代理人:姚晓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峰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