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责人:王炳明。委托代理人:马洪岩。被告:何望。被告: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文琴。委托代理人:姚晓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峰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