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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赵福生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2)西民初字第14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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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负责人王俏,行长。被执行人赵福生,男,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法定代表人任光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申请执行赵福生、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4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判决书内容,被告赵福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借款本金三万二千三百一十一元六角五分,并清偿截至2012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二千八百一十七元九角四分,及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6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自2012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赵福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福生、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九元。

在执行中,因本案涉及的项目情况特殊,故暂不对被执行人赵福生的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亦不能提供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4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赵福生、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力军审判员:张慎诚审判员:刘昊

书记员:付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