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文祥,男,住柘城县。原告贾同星,男,住柘城县。原告贾同科,男,住柘城县。原告王英兰,女,住柘城县。被告于魁争,男,住柘城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张凤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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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文祥,男,住柘城县。原告贾同星,男,住柘城县。原告贾同科,男,住柘城县。原告王英兰,女,住柘城县。被告于魁争,男,住柘城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张凤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