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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贾文祥、贾同星、贾同科、王英兰与于魁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柘慈民初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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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文祥,男,住柘城县。原告贾同星,男,住柘城县。原告贾同科,男,住柘城县。原告王英兰,女,住柘城县。被告于魁争,男,住柘城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张凤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