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建良,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王水芬,女,1986年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徐兴志,男,现年约50岁,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良、王水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良、王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兴华
书记员:李来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