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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英河与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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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英河,男,汉族,芜湖市人。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贤进,董事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7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奚正荣

书记员:汤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