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先军。被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委托代理人张镭。委托代理人孟祥飞。
准许原告马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先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莉
书记员:张孝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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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先军。被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委托代理人张镭。委托代理人孟祥飞。
准许原告马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先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莉
书记员:张孝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