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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先军与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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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先军。被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委托代理人张镭。委托代理人孟祥飞。

准许原告马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先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莉

书记员:张孝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